股权质押协议[适用质权人为银行]甲方(以下称甲方):乙方(以下称乙方):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1.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生的权益。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2.质押股权编号,数量(质押股权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3.质押股权有效期限。4.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5.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6.质押率为保债权。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股权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删除。□第四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四条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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