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条形式: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为月(日、天)。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为月(日、天)。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甲乙双方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时间为终止。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二、工作内容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可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及所从事的工作为。2、甲方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乙方应按照甲方工作岗位的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三、劳动工时11、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以下第()种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制;(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不定时工作制。甲方依法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需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其劳动工时由甲乙双方依法协商确定。四、劳动报酬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1、甲方实行全日制计时工资的,工资标准为每月(日)无元。试用期每月(日)工资标准为无元;2、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双方约定的定额(单价)标准为每无元。3、其他约定: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甲方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兵团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比例参照相关规定。2、乙方因工负伤的工伤保险待遇按...
发表评论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