哒哒文库:www.dadawk.cn微信添加【dadawk01】海量公文范文,朋友圈每天更新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在决策程序上,要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从而提出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的要求,这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一、落实党委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的重要意义1坚持党管国有企业的政治需要十九大修订的党章,对国有企业党委的地位作用,作出了“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新的重要定位。《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五条明确,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不仅具有理论基础和法理依据,而且是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政治要求。实践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落实党委“前置程序”要求,有利于保证国有企业党委领导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利于突出国有企业的独特政治优势,真正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有利于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党委的法定职责,加强对重大经营风险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可以有效避免决策中“一言堂”“拍脑袋”等现象,也可以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有效防止借“重组”“混改”“破产”之名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这些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经验也证明,凡是党组织作用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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