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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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合同书出租方:(简称:甲方)地址:电话:承租方:(简称:甲方)地址:电话: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一、甲方将座落在×××市区路(村)街(坊)号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使用。甲方将座落在×××市区住宅幢号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使用。二、租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即:年月)。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元整,并于当月(季)初天内交清。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方负责交付。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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