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怎样“画龙点睛”?常言道:题好一半文。公文标题好比公文的眼睛。在公文标题拟制上下功夫,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素的完整性常见问题:公文标题要素残缺,省略行文机关名称,乱用文种,甚至直接将文种作为公文标题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此标题要素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发文机关名称为“国务院办公厅”;二是事由为“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三是文种为“意见”。在党政机关常用的15个公文文种中,除“公报”“公告”“通告”“令”四个文种以外,其他文种的标题,三要素均应完整。同时,在行文中也要注意公文标题的三种特殊形式:一是“双项式”公文标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是“转文式”公文标题,如《××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三是“复式”公文标题,即由主标题和副标题组成,如,主标题为《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主标题下方居中位置标注副标题并用圆括号括起来,即“(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一致通过)”。标印排列的规范性常见问题:公文标题字体、字号混乱,标印排列不对称、位置不当,常出现平行长方形或沙漏形的形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中的有关规定,公文标题字体字号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隔恰当,标题排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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