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批示规范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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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批示规范用语一、审批公文用语的一般规则(一)圈阅即表示同意(签发文件除外)。(二)如果文件上出现审批人姓名,审批人在自己姓名上划圈即代表签字;如果文件只出现审批人所在单位名称或职务统称(如:办公厅、人教司、署领导、司领导等),审批人应当在单位或职务上划圈并在近旁签字。(三)批示应该注明年月日。(四)批语对象是上级的,一般称职务;是平级、下级的一般称同志。(五)批语对象为多人的,区别以下情况表述:1.如果是任选的组合,应按惯例排序,可用“并”字按一定标准分类。例:按职务分类如“××、××、××副审计长并××、××、××同志(司长)”;按性质分类如“××、××、××司(以上为署内单位)并××、××、××特派办(以上为派驻单位)”。2.如果是工作流程组合,可按照流程顺序排列。例:“××局长并×副审计长”;“×主任并×副审计长、审计长”。3.如果是多个对象承办事项,须明确主办人。例:“××负责(或牵头),××、××会同(或配合)办理”。此外,审批公文应使用符合档案规范的书写工具。二、几种常见情况的批示用语(一)领导、办公厅主任签发文件1.直接签发:签发人批示“发”、“同意”、“速发”等,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如不同意发文,可批示“不发”、“缓发”、“修改后重报”等,签字并注明年月日。)2.请他人审阅后再发:签发人批示“请××阅后发”,签字并注明年月日。3.改请他人签发:在发文单“签发”栏之外批示“请××签发”。4.请补充、修改后发:签发人批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意见后,先行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只适用于做简单补充修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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