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实施意见”不要另起炉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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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实施意见”不要另起炉灶前几天,我参加了一个会议。会上印发了某部门撰写的一份汇报材料,写的是贯彻落实上级新近下发的一个文件的总体思路和主要措施。上级下发的这个文件,题为《关于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下发后,我所在地方的一位“大领导”明确要求相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本地的实施意见。按道理,这次会议上的汇报材料,汇报的应该是关于实施意见起草工作的考虑和进展。如果实施意见已经有了初稿可以把其中的“干货”措施、新招实招作个简要汇报。但是,这个汇报材料并没有这样写,而是简要介绍事由以后,洋洋洒洒开了10条,大谈如何去抓相关工作。这10条所写的任务和措施,尽管都是应当抓、应该做的,但多数与《意见》中的主干措施并没有直接对应和承接关系,完全是另起炉灶。看到这个汇报材料,我就想,实际工作中,我们制发的政策性、指导性、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配套制定,就是着眼于落实上位文件而制发的配套文件。比如,从《方案》到《工作细案》,从《意见》到《实施意见》,从《办法》到《实施细则》,等等。这里面,又可以细分出两种情形,一种是上位文件明确要求配套的;另一种是上位文件没有提出配套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发的配套文件。第二种是创设制定,就是没有具体对应的上位文件,纯属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研究制定的文件。就会上印发的汇报材料来说,如果没有上位《意见》,领导也没有安排起草实施意见,完全是就相关工作自行起草一个指导意见,像该部门那样写是可以的。但是,现在的情况显然不是这样。由于写作定位不准确,汇报稿所写的内容多数写偏了,就像打靶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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