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委组通﹝2006﹞91号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国资委政治部: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对于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特别是丰富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生活,有着重要意义。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联合印发的《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委组通﹝2006﹞48号)精神,更好地落实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党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将党员按规定交纳的党费全额上缴上级党组织。县(市、区)委组织部、设区市直党工委和省直单位机关党委按50%的比例每半年回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经费。回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50%的党费仍作为上缴党费的计算基数。2、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所在的基层党委(党总支),有单立党费账户的,回拨的党费要存放在基层党委(党总支)设立的党费账户上;没有单立党费账户的,回拨的党费可存放在所在单位的行政账户上,但要单独设立科目。回拨的党费不能现金存放,要做到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记账工作。3、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并报告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200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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