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的通知闽委工组﹝2004﹞56号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减少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中间环节,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简化在本省范围内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闽委组通﹝2004﹞31号)的精神,结合省直机关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6月1日起,在本省范围内简化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基层党委均可在全省范围内的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省、市、县(市、区)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机关、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党委(不含企业、大专院校党委下设的分党委)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基层党委、省直党工委直接管理的机关党总支(党支部)之间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二、从外省(市、区)、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军队等单位调进省直机关的党员,其党员纽织关系凡符合在全国范围内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转来的,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基层党委均可直接接收。三、省直各单位的党员调往外省(市、区)、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军队等单位的,其党员组织关系需由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基层党委转至省直党工委组织部,再由省直党工委组织部转往外省(市、区)、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军队等单位。四、省直党工委直接管理的机关党总支(党支部)的党员组织关系进出省直机关的,须经省直党工委组织部接转。五、省直党工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不再委托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代为接转。请各单位于2004年6月15日前,将省直党工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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