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闽委工综﹝2002﹞18号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同意(闽委组综﹝2002﹞52号),自2002年7月1日起,省直机关党费上交比例调整为:省直机关党工委每年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交省委组织部,省直党工委留成20%,省直各单位留成30%。为了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按照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通知要求,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党费收缴1、党费收缴要严格按照中组部《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的通知要求,按月足额收缴。各级党组织上缴党费的时间要求是:党支部按月将党员交纳的党费上缴给机关党委(总支),不得将现金存放于办公室,不得半年或一年交一次,不得截留、使用或挪作他用。机关党委每月及时到银行“现金交款”或通过“银行解款”;各单位机关党委每季度持凭证到工委组织部开据“党费缴款收据”。2、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对所属支部党员“工资基数”和“应缴纳党费”实行审定制度,做到每年审定一次;对调资部分要及时组织补交,确保符合中组部规定要求,按时、足额收缴。要对支部、基层党委党费收缴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对工作不落实,收缴不规范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工委组织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3、为确保党费收缴安全、规范,基层党组织在向上一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时,要逐步推行“银行解款”的办法,尽量减少现金缴款。不得将党费用个人的名字存入银行。同时,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与银行和基层单位核对,避免错漏。二、党费管理1、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党费的具体管理由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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