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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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注意事项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可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应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省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等有关规定。一、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一线职工;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5、安全保卫、非生产性值班人员;6、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2、非国有企业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3、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司机、秘书;4、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销售人员;5、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长途运输、押运人员;6、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7、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二、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条件(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和职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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