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签约合约书本合约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订立。甲方:公司(下称“公司”)法人代表:职务:法定住所:乙方:(下称:“艺人”)住所:证件号码:双方合约如下:一、定义及诠释:1.1在本合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合约”指本合约与任何及所有附加在本合约或因加入本合约的附件、附表“佣金”指按本合约的第7条所指示的总收入的百分比。“聘用合约”指任何关于艺人于世界各地的服务,或艺人提供服务的产品的合约。“娱乐”指所有形式的娱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或所有的活动:(1)电视、电影、广播、登台演出、模特、电台访问;(2)歌唱、演唱会;(3)创作、编排及制作音乐;(4)填写歌词;(5)电影配乐;(6)创作、安排和制作歌曲;(7)拍照或出任模特;(8)录音或音像制作;(9)各类电视或舞台表演;(10)各类广告、剪彩、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11)各式各样互联网的娱乐活动。(12)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指天灾,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地震、暴风或其他天然灾害;以及在公司控制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意外事件。“总收入”指按照所有有关艺人的任何聘用合约,直接或间接支付给艺人的或其他代表人、或艺人的经理人或任何艺人的委托人或代表或在世界各地与艺人有联系的公司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薪金、收入和来自录音的合约、唱歌、音乐创作和/或填写歌曲的任何预付、表演或服务费、现场表演的演唱会费用、红利分享或其他的酬金及/或任何艺人服务所赚到的其他任何的金钱。“管理服务”指公司就以下事项的辅导和指示:(1)艺人的聘用;(2)文学、戏剧音乐的选材(3)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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