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数据资产登记暂行办法-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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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数据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数据资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数据资产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数据局2024年4月17日南京市数据局文件宁数规〔2024〕1号—3—法合规性提供审查服务,并出具相应审查报告的机构。第四条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数据资产登记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全市数据资产登记制度,规范数据资产登记行为;(二)推动建设数据资产登记平台,指导登记机构制订相关技术标准,积极推动跨地域登记规则互认、登记信息互通;(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同配合的数据资产登记监管工作机制,指导数据资产登记活动依法有序开展。网信、公安、国家安全、财政、国资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资产登记监管职责。第二章登记内容和条件第五条数据资产登记信息包括数据资产基本信息、数据权利信息。数据资产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登记主体信息、数据结构、数据字典、数据规模、数据周期、生产频率、存储方式、覆盖区域、所属行业、应用场景、数据质量和数据价值等。数据权利信息包括权利主体、权利路径、权利类型、权利范围、权利期限和权利限制等。第六条申请进行登记的数据资产和相关权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4—(二)权利来源清晰,权利链条可追溯,不存在权利争议、侵权或者违法违规行为;(三)无数据质量瑕疵;(四)不属于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信息。第三章登记申请人及登记主体第七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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