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委托内容1.1乙方授权甲方独家代理的事务为:作为歌手身份的演艺活动,包括现场舞台演唱,影视节目、广播电台等非现场的演唱。且此事务活动为商业性的。该项授权是独家的,具有排他性。乙方为甲方签约歌手,凡涉及到任何商业活动、电视节目等以演唱形式进行的活动,都需告知公司。1.2甲方可以非独家代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主持活动和电视节目(2)出演电影,电视剧,戏剧(3)所有已知和未知媒体上的广告及商业宣传,如:电视、报纸、电台、互联网等(4)出席参加的各类商务及公关活动(5)涉及乙方的个人形象、肖像权、名誉权的一切事务活动(6)著作权,销售权和演唱权方面:(7)其他一切可能会对甲乙双方的权益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商业活动、公益活动,以及会对甲乙双方在公众和媒体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1.3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本协议在第1.1条约定的范围内是独家的排他性协议,在涉及第1.2条事项及其它演艺活动方面为非独家的。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除甲乙双方外任意第三方就本协议1.1项下所涉及任何范围及内容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合作,亦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及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协议。1.4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间,乙方创作完成的专辑或者单曲,包括作词和作曲,则乙方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乙方可以自行制作成音乐制品并授权他方使用。由甲方投资制作的音乐作品,则由甲乙双方讨论分成。第二条代理区域甲方代理的地域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第三条合作期限3.1甲方代理的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X年。3.2代理期限届满前,如双方均不提出拒绝续签的通知,则本合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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