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艺人代言合同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邀请乙方的指定艺人[身份证号为](以下统称‘乙方’)为(简称‘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形象代言人工作内容确认1、乙方同意在年月日至年月日:(1)为甲方拍摄影视广告或MTV片,拍摄次数次,每次不超过天。(2)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拍摄次数次,每次不超过天。不少于胶卷。不少于辑照片(以一套造型为1辑计算,该造型需在拍摄前15日提供给乙方过目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照片作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宣传用途,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作公众销售。第2页共5页(3)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活动次(每次提前30日将具体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次一天,每次不超过个小时。(4)为甲方演唱一首甲方产品概念为核心广告歌曲(由甲方指定),乙方在合同期内拥有演唱权。(5)甲方于拍摄前一周内将图片资料交付乙方,以便乙方了解代言产品之风格和功能。二、使用期限:根据本合同所制作广告使用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12月),期满后甲方或经授权的任何第三人均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上的广告及相关素材。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使用,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三、使用区域及方式1、使用区域: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第3页共5页2、使用方式:甲方有权在特定时间内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该广告及相关的素材。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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