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融资行为,降低投融资风险,减少融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的投资是指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公司独立出资兴办的企业或经营项目;(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四)收购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五)其他投资行为。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委托理财投资事项.对内投资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房产)、购置新型设备、新产品及技术开发等。第三条本制度中的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两种方式。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加实收资本;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第四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有预期的投资回报。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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