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防范重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设备采购合同、设备维修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以及劳动合同、质量赔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合同承办、送审、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纠纷处理、监督考核、责任追究、报备以及归档等一系列管理工作。第二章职责第四条院办公室负责医院合同(除劳动合同外)管理,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审签合同的订立,监督合同履行等工作。医院主管领导对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负主体责任。第五条人事科负责劳动合同管理,拟订劳动合同范本并推行执行等工作。—1—第六条财务科、医务科、总务设备科、信息科、采购办等职能部门应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依据,负责从专业角度对资产类及项目类合同进行专业管理。第七条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的尽责调查和合同文本的拟定,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牵头负责合同的要约、谈判、送审、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报备、归档等工作。第三章管理权限及流程第八条合同订立实行会签审批制度(附件1)。根据管理权限获得审批的合同有关事项,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流程(附件2)对合同进行会签审批。建设工程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标的金额不足2万元的,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谈判,拟定合同内容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标的金额达2万元及以上的,须召开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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