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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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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