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_第1页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_第2页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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