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科研院所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建设、购置、租赁的办公场所、土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第三条办公用房管理遵循依法合规、严格审批、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厉行节约、开发建设为主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负责各单位办公用房项目审批、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审批办公用房租赁方案;2.审批办公用房建设、购置方案;3.审批办公用房处置方案;4.指导、监督和检查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租赁工作;5.审计、监察办公用房相关工作。第五条各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办公用房的建设、购置、租赁和使用管理,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具体职责如下:1.办公用房租赁报批、使用管理;2.办公用房建设、购置报批;3.办公用房相关的施工组织、安全管理等;4.办公用房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5.办公用房处置报批。第三章建设、购置和租赁第六条租赁办公用房。新设立或没有自有产权办公场所的单位,原则上租赁办公用房。租赁的办公用房一般应选择普通商业写字楼。第七条建设、购置办公用房。建设、购置办公用房不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目的。确有建设或购置办公用房需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或确有特殊情况并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单位,可申请建设或购置办公用房:1.辖区内有3个以上独立运行企业,单位本部员工集中办公人数在40人以上;2.连续3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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