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财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五号)、上海市《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市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沪委组[20XX]发字25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集团管控体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委派财务总监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委派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并由集团派往所属企业担任的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依照本办法,对派驻单位的财务实施管理、监督。委派财务总监实行集团和派驻单位双重管理,既保证委派财务总监有效履行职责,又保证派驻单位会计主体地位。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三条担任委派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能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诚勤勉,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熟悉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具有较强的战略思维、分析判断、沟通协调和监督控制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第四条担任委派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当具有下列资质:(一)财会、审计、金融、经济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会计师、审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二)具备除会计系列外其他经济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其累计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一般不低于五年;(三)应具有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审计)部门或其他相同层次经济管理部门负责人三年以上任职经历。第三章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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