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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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第二条范围(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第三条投保要件(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投保第五条投保申请(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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