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务代理刚兴起签订合同多留意近年来,随着文化旅游市场的升温,票务销售代理也逐渐兴起。文化旅游实体经营者愿将票务销售外包给票务公司,看中的正是其专业的销售技巧与广泛的销售途径。但由于双方合同约定不明确以及票务公司的良莠不齐,导致相关纠纷日益增多。合同结算期限与方式不明刘某系北京郊区一山庄俱乐部经营者,其与一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票务代理协议,约定该文化传播公司销售刘某提供的门票,双方按照“周一至周五40元/人半日,周六、日60元/人半日”的价格进行结算,合同期限一年。合同签订后,文化传播公司依约支付预付款10万元。合同期限届满后,文化传播公司将刘某告上法庭,称在合同期限内,公司实际销售门票金额共计6600元,因此刘某应返还“预付款”中多出的部分9.34万元。■法官说法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其主要包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本案中,票务公司主张在合同约定的一年期限内,总共销售的纸质门票金额共计6600元,要求刘某返还“预付款”中多出的部分9.34万元。刘某答辩称,双方合作期间届满后,仍有消费者持从票务公司处购买的旅游券进行消费;此外,由于票务公司擅自变更销售模式,除纸质门票外,存在消费者持手机二维码或验证码游览的情形,门票金额已超出6600元。此案涉及票务销售代理合同中的结算期限和结算方式两个问题。旅游文化类门票与传统意义上的门票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往往设定一个有效期间,便于消费者选择游览时间。现实中,票务公司在合作期间内销售出门票后,消费者可能在超出票务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间,但在门票有效期内使用门票。这部分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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