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津贴性质上属于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八条中所规定的“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关于夜班津贴,目前全国范围内并没有相关法律加以规定,所以对于夜班津贴是否必须发放以及具体怎么发放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连夜班的具体时间段划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部分省市针对夜班津贴通过地方法规制定了地方标准,但其中很多规定年代久远,未与时俱进。在有地方标准的地区,企业应不低于地方标准向夜班上班的职工发放夜班津贴;在没有地方标准的地区,劳动者只能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及双方的约定享有中夜班津贴。【法律依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本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得到的工资报酬;(二)劳动者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发放的中班、夜班费和高温、低温、井下、高空以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三)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四)劳动者进行发明创造、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其他获取的非经常性专项奖金;(五)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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