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和生活保障案例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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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在东北的夏小姐2002年12月来沪求职,被一家私营企业录用,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查,公司决定为她办理户口进沪、档案迁移及档案挂靠手续,并和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试用期6个月,合同期为5年,合同中还约定了服务期为5年,若夏小姐提前解约则要支付违约金5000元/年。2003年5月,办完手续的夏小姐开始上班,双方的劳动合同正式开始履行。工作一年后,一次偶然的机会,夏小姐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为其办理社保费缴纳手续。夏小姐向公司人事部门询问,得到的回答是:公司这是为员工考虑,社保费缴了也是进入社会统筹,员工得不了多少。所以公司一不扣员工的工资,二还把该缴的社保费打入工资发给员工,让员工得到更多实惠。夏小姐想,这与自己在报纸上看到的法律规定明显相悖,ft且,自己工资里也没有这项收入呀。再联想起自己在公司经历的种种不快,夏小姐渐渐萌生了跳槽的念头,但一想到违约金约定,夏小姐不得不打消这个念头。今年五一,朋友聚会上又谈起跳槽这个话题,夏小姐也谈了自己对公司的不满和自己的担忧,朋友的丈夫是律师,指点了她一番。长假过后一上班,夏小姐就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保费的要求,公司表示没有这样的先例,也不能破例。夏小姐随即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方同意了她的要求,表示只要夏小姐支付了违约金就可为她办理退工手续。夏小姐表示,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费,是公司违法在先,她因此提出解约,自然不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方坚持,违约金约定合法有效,夏小姐解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夏小姐遂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费。仲裁裁决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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