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和生活保障案例6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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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与某科技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暂不参保,每月另发200元社会保险费,由个人自行参保,享受公司其它福利。2003年1月至11月王某领取的工资签收单中列明,社会保险费200元。2003年12月3日,该公司因故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王某要求某科技公司为其补缴2003年1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费。某科技公司辩称,公司虽未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但2003年1月至11月期间,公司将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了王某,由王某自行参保,现公司同意为其参保,但王某应返还已领取的社会保险费给企业。王某认为,已领取的社会保险费是我工资的一部分,不应返还给企业。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于2003年12月26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为其补缴2003年1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费。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裁决:某科技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王某补缴2003年1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王某负担;王某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已领取的社会保险费返还给某科技公司。知识点: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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