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和生活保障案例01-10

社会保险和生活保障案例01-10_第1页
社会保险和生活保障案例01-10_第2页
社会保险和生活保障案例01-10_第3页
社会保险和生活保障案例01-10_第4页
社会保险和生活保障案例01-10_第5页
12008年1月5日,某公司招用王某在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五年,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2500元/月,并还约定了相关的劳动保险与福利待遇。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一直到2011年7月才开始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12月,王某辞职后要求公司补缴其2008年9月至2011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公司认为已于2011年7月开始给王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之前的已超过追诉时效ft拒绝王某的要求。王某随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王某投诉后,经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依据《劳动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下达了限期缴纳通知书。因公司逾期还未缴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司不服,认为公司已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ft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已超过了时效,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都得到维持。知识点: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一般为2年,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如劳动者2年内不举报、投诉,也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查处。其2年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案例分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公司在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一直未给王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有连续状态,直到2011年7月才为王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其违法行为终了之日为2011年6月31日...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发表评论取消回复

参与评论可获取积分奖励  
洞见文库+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洞见文库专业提供各类研报范文等文档资料下载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