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女员工“三期”管理难题(案例)分享《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出台以来,至今已经实行了20余年,早已不能满足实际情况的需要,所以“修正案”一经出台,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女员工的“三期”管理并非难事,除了依法操作之外,关键在于做好两点,一是依法确保女员工“三期”内的合法权益,二是依法维护用人单位自身的合法权利。当两者发生冲突时,用人单位应当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尽量与女员工进行沟通,以期达成共赢的结果。文/沈海燕案例一:陈女士所供职的公司在其怀孕期间迁至外地,并让其“自愿离职”。于是,陈将该公司诉至法庭,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销生育医疗费等。陈女士称,自己任业务经理期间,月工资4500元,2008年8月怀孕后,9月份工资被降至4000元。接着,工资又被调整为2300元,工作岗位也由业务经理调换至前台。并在12月20日被迫辞职。公司告知,如不写辞职书的话将不发放当年11、12月的工资。12月24日(周一),当自己正常去上班时,发现公司大门已锁,询问获知公司已搬至他处。法院认为,该公司迁至外地,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公司应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进行协商。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陈女士就此事进行过协商,而且陈女士此时正在孕期,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同时采信陈女士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存续的主张。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该公司须向陈女士支付工资、工资差额、住院医疗费和加班费计5.9万元。案例二:2008年5月4日,公司突然接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调查函,要求配合调查员工祖女士是否存在违反计...
发表评论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