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设计年终奖发放方案可节税自从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发布以后,允许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以后,纳税人取得的一次性年终奖金所承担的税负较以前按计入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了较大幅度的减轻。但是,该通知在具体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确定上,是将当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只允许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这样一来,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奖金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由原来的超额累进税率部分地变成了全额累进税率。因而当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超过同档税率临界点时,按上述新办法计算纳税后出现了企业支出奖金总额增加,而个人取得的实际收入反而减少的现象,例如张先生年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0元,按上述办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12)×5%×12=300元,张先生实际获得的税后收入为5700元。王先生年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300元,按上述办法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300÷12)×10%×12-25=605元,张先生实际得到的税后收入为5695元。从上述举例可以看出,王先生年终奖尽管名义上比张先生多300元,然后实际收入却反而比张先生少5元;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金适用税率变化时,其收益平衡点可以如下式除得(以10%税率为例,设增加数为X):6000-6000÷12×5%×12=6000+X-[(6000+X)÷12]×10%×12+25,解得X=305.56元。这就是说当税率变化时,由于全额累...
发表评论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