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树关镇中心小学教职工加班及其补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常规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与学校已形成正式的劳动关系的教职员工因学校工作需要而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的劳动行为。临时性用工和专业承包项目用工不适用于本规定。二、加班的界定(一)平时加班教职工应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岗位职责赋予的各项任务。对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完成本职工作的不视为加班。由学校统一安排的突击性工作任务必须利用正常工作时间外完成的,可视为加班。(二)法定节假日加班非特殊情况不得安排教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一些特殊岗位如必须连续工作的,可视为加班。(三)寒暑假加班寒暑假期间教职工必须履行值班义务。教职工在寒暑假期间除完成学校规定的值班任务外,因工作需要继续加班的,可视为加班。三、审批程序(一)平时因特殊工作任务须加班的,由所在部门提前填写加班审批表(见附表一),报分管校长、校长处分别审批并交办公室备案。(二)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由所在部门提前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校长、校长处分别审批并交办公室备案。(三)寒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所在部门应在放假前两天将加班计划报分管校长、校长处分别审批并交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的应在加班前将加班计划报分管校长、校长处分别审批并交办公室备案。(四)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临时由校领导口头安排的教职工个人加班,必须及时口头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审批,并在返校后七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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