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彩-舜宇项目—舜宇集团股权期权激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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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集字〔2003〕40号关于印发《12集团有限公司期权期股激励办法》的通知各子公司、集团公司各中心(室):《12集团有限公司期权期股激励办法》已经集团公司第十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2集团有限公司12集团有限公司期权期股激励办法(2003年12月20日集团公司第十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12集团的核心竞争力,激励优秀员工与企业结成紧密的、长期的利益共同体,形成一个良性的人力资本投入产出机制,建立一个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相结合的、符合现代经济特征的产权制度和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12集团“做强、做大、走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期权”是指激励对象采用与集团公司签定合约的形式,按照预先确定的价格、数量、时间到期后购买公司股票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选择全部、部分、放弃购买股票的权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期股”是指激励对象采用与集团公司签定合约的形式,按照预先确定的价格、数量、时间到期后必须购买的股票。合约一经签定,激励对象即拥有分红权。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激励对象”是指对集团资源有主要支配权或对集团经营决策和业绩有重大影响的职业经理人和技术创新者。具体激励对象是:集团人才评价办法中获得“12人才精英奖”的员工;经集团公司总裁特批的、符合合同约定的、经过试用期考核评价合格的引进人才;各子公司根据本公司人才评价实施细则评定的业绩突出的员工;其他需要激励的。上述对象由集团公司人才评价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决定。第五条上款所述激励对象中,集团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的内部董事、监事、正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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