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各科室: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我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并且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二、我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办法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执行;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支付,按照《办法》规定执行。三、根据《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实际补发年休假工资时按200%计算,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其他假期未休的,不在年休假工资支付范围。四、我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不含货币补贴、加班费等。因调整工资等原因补发上一年度的增资额应计入上一年度,并按上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给予补发。未休年休假应支付工资计算公式为:当年全年工资收入之和÷261×2×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1五、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发表评论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