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问题一方面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直接与企业人力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实施等工作紧密相联。自2008年1月1日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至今已逾五年。很多人力资源管理者认为带薪年休假问题在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只是一个小问题。然而,带薪年休假问题一方面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直接与企业人力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实施等工作紧密相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审结的3400多件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纠纷占比高达45%。在这些案件中,劳动者请求得到支持的高达90%。例如,某公司在因组织机构及经营发展方向调整而进行的裁员工作中,公司制定的协商解除补偿标准基本符合员工的心理预期。但出乎公司意料的是,员工对长期未休带薪年休假且未得到经济补偿提出质疑,并因此拒绝协商解除方案。这一事件最后以公司增加年休假补偿而告终,但公司裁员进程受到极大的影响。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法》实施后,国务院一直未就带薪年休假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实,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及外资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制定了办企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但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劳动者并未真正享受到《劳动法》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待遇。直到2007年12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该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正式实施才真正使劳动者的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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