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司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了让广大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调节身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一、享受带薪年休假人员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适用于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和兼职员工。二、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及天数:1、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2、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3、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上一年度(12个月)累计休病假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上一年度(12个月)累计休病假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上一年度(12个月)累计休病假4个月以上的;四、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安排:1、带薪年休假可以采取集中安排和个人申请获得批准两种方式。2、各部门可根据业务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3、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4、年休假原则上应在相应休假周期内休完。企业和职工双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含退休)...
发表评论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