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年终奖发放纠纷解析在“年终奖”的发放上,法律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行事,在年终奖属于工资一部分、当劳动合同有某种约定等情形下,年终奖的发放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案例】案例一:提前离职按比例领田女士系某电信公司职员。经与公司协商于2010年9月31日离职。2011年春节期间,她得知原公司已于春节前发放年终奖13600元。她找到原公司,认为自己也应享受1至9月份的年终奖。公司以“只有在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为由予以拒绝。田女士应否领年终奖?点评:如果该公司规章制度及与田女士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田女士应当得到1至9月份奖金。其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四条、七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奖金包括生产奖;生产奖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等。案例二:新职工可当年领取2010年8月初,赵先生应聘到某食品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对年终奖的约定是:“经考核合格每月可领取规定数额的奖金,年终奖按实际履行月份所应分摊的规定数额领取。”2011年2月初,公司在发年终奖时,赵先生等5名新员工分文未得。公司一主管告诉他们说:“公司的《员工手册》有新规定,凡新职工,当年无年终奖。”新职工当年不能领取年终奖吗?点评: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关于“凡新职工,当年无年终奖”的制度规定,因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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