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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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招收职工后30日内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招收职工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通知》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还可参照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劳动条件。三、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用人单位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应依法与其使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实施租赁、承包经营(生产)时,凡租赁、承包给本单位内设部门或职工,并进行内部经济核算的,对该部门或职工使用的劳动者,由该用人单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凡租赁、承包给其他用人单位的,应在租赁、承包协议中明确出租方、发包方的用工责任,没有明确的,其他用人单位应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凡租赁给其他自然人,其他自然人如果作为该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该自然人使用的劳动者,由该用人单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五、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补签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双方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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