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740再次工伤的,怎么支付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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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再次工伤的,怎么支付工伤待遇?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职工再次工伤的,除应支付的伤残津贴外,再次工伤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的陪护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等均应按工伤待遇标准支付。再次工伤后,新鉴定工伤等级为五级以上,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按新认定等级支付。参考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第45条;2.《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例:2007年3月1日,童某进入常山县狮子口塘底清荣采石场做爆破员,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6月7日,童某工作中左眼被击伤,2008年1月31日,常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童某为工伤,并经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为五级伤残。但童某和采石场因工伤保险待遇事项协商未果,童某向常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9年2月16日,常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采石场给付童某工伤保险待遇114,068.58元,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采石场不服,2009年3月10日诉至常山县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诉讼中,采石场以童某2003年曾在浙江省衢县大洲镇济源水库从事爆破作业时双眼被炸伤、认定过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为由,申请对童某陈旧性左眼残疾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为:2003年左眼被炸伤的伤残程度为六级伤残。常山县法院认为,童某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由于之前有旧工伤的因素,可减轻采石场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采石场给付童某工伤待遇70,788.58元,双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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