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能力鉴定人员与工伤职工有关系,怎么办?答:为确保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经当事人申请,对与当事人或鉴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鉴定的医疗专家,要求其回避,不得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第24条、第25条关于“近亲属”、宣告失踪与死亡“利害关系人”定义的规定,这里的“有利害关系”,一般指:劳动能力鉴定人员与工伤职工是近亲属,是朋友、同学、师生、老战友、熟人等近亲属以外的其它亲密关系或仇嫌关系,或者有其他共同利益关系或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有可能影响认定决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的。参考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例:2008年12月,苏某来到福建厦门打工,经熟人介绍来到一家家具厂从事工作,苏某月工资2,0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为苏某办理工伤保险。2009年2月,苏某在工作中左手不慎被锯伤,中指和无名指被电锯压伤。之后,公司将苏某送往医院救治,支付了苏某的医疗费,同时负责苏某医疗养伤期间的食宿费用,工资也继续支付。2009年3月16日,苏某和家具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6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苏某受伤属于工伤。9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苏某左环指一节半缺失、左中指指屈深肌腱损伤、末节屈曲功能丧失鉴定为九级伤残。家具公司后得知此次鉴定的3位专家中技术职务最高、对鉴定结论实际起决定作用的专家是苏某叔叔的老同学,对鉴定结论产生了怀疑,以此为理由向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原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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