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600不同意伤残鉴定结论,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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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同意伤残鉴定结论,能做什么?答:申请鉴定的企业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参考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例:孙某是北京市某钢制品公司职工,2008年2月一次工作中钢渣溅入双眼,紧急入院治疗,手术将右眼眼球摘除,左眼经治疗后矫正视力为0.2,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08年11月,公司为孙某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经现场鉴定,结论为: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孙某拿到鉴定结论后很不服,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孙某认为自己的右眼已经摘除,左眼视力也不是很好,根本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结论应为完全达到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眼科疾病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为: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能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在本案例中,孙某虽右眼摘除,但其提供的病历材料示:孙某左眼矫正视力为0.2,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中要求的“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有差距。同时,孙某在现场检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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