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400社保工作人员与受伤员工有利害关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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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社保工作人员与受伤员工有利害关系,怎么办?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的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第24条、第25条关于“近亲属”、宣告失踪与死亡“利害关系人”定义的规定,这里的“有利害关系”,一般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职工是近亲属,是朋友、同学、师生、老战友、熟人等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密关系或仇嫌关系,或者有其他共同利益关系或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有可能影响认定决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的。参考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第4款;2.《工伤认定办法》第16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第24条、第25条。例:刘某2006年3月进入江阴市某汽车修理公司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2006年6月2日,刘某与同事一起拆一辆汽车的拉杆球头,同事用榔头敲打球头时铁屑溅入杨某左眼,当时刘某只是感到左眼疼痛,视物不清,随即停下手中的工作,但并没有特别在意,汽车修理公司也没有及时送杨某就医诊治。2008年10月3日,刘某突然感到左眼剧烈疼痛,视觉模糊,10月4日左眼就看不到任何东西了。到医院经诊治,确诊为陈旧性铁锈症,经过手术治疗,虽然病情趋于稳定,但左眼永久性失明。而且,医生告知,从医学的角度看,此类陈旧性铁锈症如果造成一眼失明,则很有可能进一步感染发展,导致另一眼的失明。刘某向汽车修理公司要求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超过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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