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48小时后死亡算工伤吗?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的不算工伤,除非所发疾病属于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于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死亡不被认定为工伤的,目前只能按照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或非因公死亡的相关规定执行。参考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4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3条、第25条。例:2007年10月26日,四川宜宾市公交公司司机王勇驾驶大客车行至岷江大桥时,突发疾病昏迷。医院采取开颅手术后,王勇一直呈深度昏迷,且无自主呼吸和无自主血压(俗称“脑死亡”)。11月7日,医院宣告王勇死亡。2008年初,宜宾市公交公司向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同年2月15日,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勇不属于因工死亡。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而王勇突发疾病昏迷后,经医院抢救了11天才宣告死亡,已远远超出了48小时的界限。公交公司和王勇家属不服,向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宜宾市政府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随后,王勇家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交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2009年9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王勇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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