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工作受暴力伤害”如何理解?答:“因工作受暴力伤害”是指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这种工伤需要符合下面几个要求:1)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2)必须是履行工作职责或者职务,并且履行工作职责或职务是使用合法手段;3)受暴力伤害与合法履行工作职责或职务有因果关系(排除私怨私仇、打架斗殴)。参考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例:陈某是某公司的司机,受公司指派到当地一家陶瓷厂仓库拉瓷砖,因停车问题与该厂保安王某发生争执、推搡。王某被陈某打中胸口一拳后,拾起一根长约1米的方形木棍追打陈某,陈某亦持铁水管还击,期间王某用木棍击中陈某后脑部致陈某受伤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定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陈某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中,判决王某承担陈某损失70%的赔偿责任。陈某的妻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陈某死亡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有关规定,认定其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陈某的妻子认为陈某是在自己的工作岗位,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的原因被王某打死的,应认定为工伤,遂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陈某的工作岗位是司机,虽是因停车问题与王某发生争执并演变为打架斗殴,但打架斗殴与其工作没有必然关系,并非其工作职责,且陈某对引发事件也有一定过错。因此陈某受伤致死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原因造成的,维持了原工伤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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