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920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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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吗?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法院会在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收到裁定书的次日起30日内,当事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参考法规:1.《劳动法》第79条、第83条;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3.《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5款;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8条第3款。例:陈某是某公司销售业务员,双方2009年6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按销售业绩提成,公司并每月发给工资800元,但公司一直未向陈某支付工资。陈某与公司沟通数月无果,于2010年1月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每月400元的标准发给陈某工资。陈某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但因不懂法,于数月后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根据《劳动法》第83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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