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可以不执行生效裁决、判决吗?答:当事人有义务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是,在员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23条规定的其他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参考法规: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2.《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23条;3.《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项、第4项。例:2008年4月,只身在深圳的文小姐应聘到当地一家大型电器公司作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商品进货验收、仓储管理与销售的全部管理工作,工作汇报对象是公司总经理,月薪20,000元。2009年1月,文小姐在工作时间去美容院做美容,随身携带需要自己签署的大量公司货物验收手续文件、进口商品提货单及客户销售单,结果公文包在美容院丢失,事后文小姐虽然报了案,但一直隐瞒公司与下属员工。等到公司发现已是事发4天以后了,虽然公司补办了一些手续并及时挂失,但已经造成公司部分货款无法追回、瑕疵商品入库、对外多单违约、面临因此引起的仲裁与诉讼等混乱,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0,000元。公司根据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对文小姐予以辞退,并要求文小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文小姐不服,认为丢失东西是意外,自己只是一次普通的违反考勤制度,公司解除合同应该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并给予经济补偿金,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电器公司提出了反申请。仲裁庭经审理裁决,支持了公司的申请要求,文小姐不服,又提起诉讼,两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相同。文小姐当庭交给公司代理人6万元现金后即表示,这已是自己的全部财产。公司于2010年6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发现由于文小姐一直没有找到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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