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终局裁决书中可以有非终局事项吗?答:虽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也就是说,终局裁决书中不应有非终局事项,但在现实中,一个仲裁裁决既有终局事项,又有非终局事项的现实是存在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情况做了具体规定,即该种裁决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在实践中,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一个案件分拆为两个案件,对劳动者的部分请求作出非终局裁决,允许用人单位就这些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同时,就劳动者另外一部分请求,作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事项,而不能再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其中的终局裁决案件,用人单位无法主张同一案件尚有非终局裁决部分而向法院起诉,只能选择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参考法规: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9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例:肖某2007年6月进入武汉一家物业总公司担任物资总管,月工资1,800元,但直至2008年9月,公司才与肖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但一直按当地最低工资为肖某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2009年1月3日,分公司以不胜任为由,结算工资并另支付一个月的月薪作为补偿金解聘了肖某。肖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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