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收到先予执行裁决,企业怎么办?答:企业收到先予执行的裁决书后,对于先予执行裁决不服的,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影响执行。如果对先予执行裁决不服而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受理。但如果仲裁裁决先予执行的行为确实存在超出先予执行的法定范围、仲裁员枉法裁决等违法情形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在收到异议书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企业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如果企业面对诸如工伤等先予执行裁决的巨大金额,确实由于数额超过企业现阶段实际支付能力的,可以向法院执行人员申明实情,要求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或者与劳动者协商具体支付方式,如分阶段支付等。参考法规:1.《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98条、第99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第107条、第110条和第111条;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5.《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13条。例:万某是某国有企业职工,2008年2月,企业以万某“乱搞男女关系,参与赌博,长期旷工,认错态度恶劣”为由,做出将万某除名的决定,万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裁决企业撤销该除名决定。后经两审判决均维持了仲裁裁决。2009年1月,万某所在的企业撤销了对万某的除名决定,但从除名到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不补发,社会保险金...
发表评论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