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档案中对企业不利的证据,不交行吗?答:可以,但如果企业对相关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则企业不提交证据会引起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般而言,无论是在诉讼还是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举证的目的都是为了支持自身的请求,对于对自身不利的证据,当事人并无义务提交。但是,劳动争议仲裁中,按照举证规则,由企业对某类事实负举证责任的,企业因为对自己不利而不交能证明该事实而由企业掌握的证据,企业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仲裁庭一样会由此推断作出对企业不利的裁决结果。参考法规: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7条、第18条、第19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5.《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例:杨某2009年与上海一家信息咨询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职位是信息采集员,合同中约定杨某月薪2,500元,公司为杨某提供免费住宿。2010年8月,杨某因工作问题与经理发生了争吵,之后经理经常指责杨某工作不认真,对客户不热情。10月,公司以工作不认真为由将其月薪降至2,000元。杨某多次找公司经理要求恢复原有工资,但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杨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自己的原有工资待遇。但由于考勤记录、客户投诉记录、客户满意调查表、绩效考核表等都在公司手里,杨某担心因为缺乏证据而使结果对自己不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得到答复是,她的请求是公司负有举证责任。该案如期开庭后,公司拒绝提交相关考勤记录、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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