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时可以提出反申请吗?有什么法律后果?答:可以。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仲裁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自收到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将反申请与申请合并处理;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书面告知反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如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向反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需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参考法规: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5条;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5条第3项。例:2008年5月,杨某与南京市某公司签订了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负责公司财会工作。2010年5月合同到期后,虽经公司多次催促,杨某并没有和公司续签合同,但公司给杨某的工资福利并没有变化,双方继续履行合同。5月23日,杨某因事与公司另一员工激烈争吵后不告而别,并且带走了公司部分重要的财务凭证。公司多次联系杨某,要求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及工作交接,并为其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转出手续,但杨某均以必须公司总经理及全部工作人员(共6人)在场才办交接为由,数次拒绝。公司为保证日常工作正常进行,于2010年6月10日在报刊上对杨某掌握的财务凭证与相关资料作了遗失公告,6月11日聘请江苏省某会计师事务所、南京市某公证处到现场,并请来会计软件及保险柜公司技术人员对杨某使用过的电脑、保险柜、财务资料存放橱柜、办公桌等进行清查、披露。2010年6月18日,杨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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