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为什么会成为其他企业劳动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答:企业在多重劳动关系中易产生劳动争议,而相互成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如:企业员工被其它单位借用、聘用时与借用、聘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与原企业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企业员工与企业新投资的另一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与作为企业投资的原企业同时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都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企业改制或企业被租赁、承包,在此期间内劳动者形成与原单位、租赁或承包者的劳动关系等。新的《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如果企业招用了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该员工的原用人单位认为企业该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有权就损失赔偿事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时两个企业就成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原用人单位对流动员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则员工新任的企业就会成为第三人。参考法规: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3条;2.《劳动合同法》第91条;3.《劳动法》第99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例:2008年,郑某与某纺织集团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4月被公司单独派往国外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新专业技术培训,并同时签订培训协议,公司承担全部培训费用10万元,郑某需在培训结束后至少为公司服务6年,否则应自行承担95%的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郑某的技术水平有很大提高,认为自己薪水低了,回公司2个月后向同行业的一家制衣公司发出求职信,该公司决定录用郑某。郑某因不想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与高额的培训费用,就不告而别,其所在的纺织集团公司因此在生产进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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