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仲裁前调解有什么作用?答:仲裁前的劳动争议调解,指由法定的调解组织依争议当事人申请开展的调解。法定的调解组织包括: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其中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运作时间最长。劳动争议仲裁前调解的作用:1)调解程序简易、争议调解环境和人员当事人熟悉亲切,有利于争议的及时合理解决;2)调解方式和缓,易于化解双方争议;3)调解能够让争议双方当事人继续维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降低争议处理的成本和受到劳动行政部门处罚的机率,维持发展良好的员工关系,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形象;4)增长员工的法制观念,便于企业对员工的现代化规范管理,提高企业整体运行成本。参考法规:1.《劳动法》第79条、第80条;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13条、第14条。例:某民营大型重工集团公司为解决内部劳动争议,于2008年3月设立了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设立过程中,公司做了大量的动员和宣传工作,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制定了具体的选举调解员方法和选举打分标准在全企业公告,之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员工推举出适合的职工代表,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并且为调解委员会拨出专用经费和办公室,规定了调解员在企业内特殊的考勤制度和奖励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立后的当年共处理劳动争议104起,其中成功调解79起,约占76%,与前一年全年相比,仲裁和诉讼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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